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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課時的口述内容也受版權保護 2018/3/27 13:48:25

近日,以色列最高法院審議了一(yī)起講師口頭講座内容的版權糾紛。法院認爲,該内容是受版權保護的。
  在這起案件中(zhōng),講師沙倫·羅恩起訴出版商(shāng)Astrolog,認爲Astrolog出版的書(shū)中(zhōng)侵權了沙倫·羅恩在命理學課程中(zhōng)的講座内容。
  根據以色列有關版權的法律,原創作品能夠受版權保護的條件之一(yī)爲其必須以有形形式展現出來。經審查,最高法院發現這些講座内容具有少量的原創性、原告在創作這些講座内容時投入了努力,以及原告就是這些内容的原作者。基于以上事實,最高法院認爲這些講座内容具有原創性。該法院駁回了Astrolog的主張,即這些講座内容無法受到版權保護,因爲這些講座是口頭形式的,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來。因爲沙倫·羅恩展示了其3個學生(shēng)的筆記作爲講座内容的可靠文件來源,因此最高法院判定沙倫·羅恩的講座内容符合有形形式展示的要求。最高法院判定Astrolog确實侵犯了這些講座内容的版權。

在沙倫·羅恩提起的訴訟案中(zhōng),Astrolog還提出無辜侵權者辯護。無辜侵權者辯護是指侵權方在侵權時并不知(zhī)道作品是受版權保護的。沙倫·羅恩反駁道,Astrolog在收到其發送的禁止侵權函後仍繼續銷售這本書(shū)。最高法院判定,盡管沙倫·羅恩向Astrolog發送了禁止侵權函,但是其未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是講座内容版權的所有人。最高法院作出支持Astrolog的判決,允許其進行辯護,并判定該案件屬于例外(wài)情形,因爲本案涉及第三方無法獲得的、未出版的版權作品。
  該判決加強了作者對未記錄作品的權利,并允許提交證據以滿足法律的有形形式展現的要求。此外(wài),該項判決對作者施加了以下(xià)義務,即在發送有關未出版版權作品的禁止侵權函時,需要證明其對該作品具有所有權。
  (來源:中(zhōng)國保護知(zhī)識産權網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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